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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425
办公电话:0531-82095390
0531-82095391
邮箱:sdwang@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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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由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5年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环保行业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环保治理企业,在危废HW08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及污水运营、环保物联网等方面均具有专业服务、承揽能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鑫源物资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优化,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努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汇聚并锻炼成长起一批专业从事环保事业的优秀人才。公司参与起草的《废矿物油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7-2011),规范了废矿物油资源循环再生的技术。同时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危险废弃物监控系统”,填补了国内危险废弃物监控的技术空白,将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带入了全新时代,实现了实时预警及无人员介入的管理模式,为危险废弃物的产生、贮存、转运及处置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有效的管理依据和手段。
鑫源物资将把握中国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时机,立足济南市,业务及服务面向全国。公司以“诚信务实、优质服务、创新共赢”为经营理念,依托扎实的技术实力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为客户朋友提供优质服务。公司以“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为愿景,致力于危险废弃物处置利用及环保污染防治,持续加强研发实力及人才的投入,同时注重市场格局、通过技术、服务和产品的不断创新,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具有国际水平的环保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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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4000吨/年废矿物油资源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性质:技改;服务范围:主要处理济南市及周边地区产生的HW08废矿物油;处理规模:技改后,全厂处理能力仍为4000t/a;建设内容:整个厂区包括生产车间(包括废矿物油资源利用系统)、辅助区(污水处理车间)等;建设地点及占地面积:济南市历下区荷花路425号,厂区中心坐标经度117.092709°、纬度36.474267°;处置类别:HW08;运行时间:年运行7200h(300d);
本次技改内容如下:
(1)技改项目将现有主要生产装置“蒸馏釜”拆除,新建一套“薄膜减压蒸发-分子蒸馏系统”工艺处理废矿物油。
(2)处理类别在原类别的基础上增加9小类,分别为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1-08,900-212-08,900-216-08。
(3)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原处理工艺“隔油+调节+反应池+气浮+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池+过滤”改造为“隔油+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好氧工艺”。
(4)闪蒸塔及减压塔产生的不凝气收集,通过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置后通过一根排气筒排放;风机将暂存间中废气引出,通过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置后送工艺废气排气筒排放;隔油池、气浮池、污泥池封闭后废气引出,通过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置后送工艺废气排气筒排放;对固定顶储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活性炭吸附后送工艺废气排气筒排放;建设1套蒸汽密闭回收装置(气相平衡管)。
技改项目是对现有装置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完成后生产过程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进行,采取“薄膜减压蒸发-分子蒸馏系统”工艺,提高装置稳定性和经济效益。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
由于技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因此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建设和未来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以及噪声和固体废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三、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
如对本报告书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有具体意见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电来函以及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我们将给予及时的答复。同时可以向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索要《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4000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也下载电子版环境影响报告书.pdf。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及途径
如对项目建设内容存在疑问,可在公司网站下载公众意见表填表发送邮件进行反馈,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也可通过电话及邮件直接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4000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工程
联系人:林总
电话:15969702016
E-mail:15969702016@163.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式时间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特此公示。
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4000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地点:技改项目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425号,属遥墙片区。
建设单位及项目概况: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山东省环保厅批准许可的危险废弃物经营单位,许可证编号为鲁危证55号,主要从事HW08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获得《济南市环保局关于4000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规范运行,在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公司管理逐年提升,项目运行日趋完善,公司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为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节约资源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永恒主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贯穿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为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高耗能资源深加工企业的建设,已成为国务院、山东省及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刚性目标任务,成为我国新型工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政策措施。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有工程采用的工艺为淘汰类工艺,为进一步减少为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将现有主要生产装置“蒸馏釜”拆除,新建一套“薄膜减压蒸发-分子蒸馏系统”工艺处理废矿物油。
技改工程建设废油再生,处理规模4000t/a主要包含原料预处理系统,薄膜减压蒸发系统,分子蒸馏系统等;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污水处理系统依托现有;不凝气通过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危废暂存间通过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隔油池、气浮池、污泥池封闭后废气引出通过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固定顶储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等工艺废气处理的环保设施。技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1.7%。劳动定员依托现有不新增,实行24小时连续化生产,四班三运转,年运行时间7200小时。
二、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总;
联系电话:15969702016;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0531-85870079;
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如对项目建设内容存在疑问,可在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网站下载公众意见表进行填写,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并通过邮件进行反馈,邮箱为:rzjcgf@163.com及wxmlyn@163.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式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
特此公示。
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9日
为贯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历城区人民政府与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责任书详情: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pdf
2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7年第1号公告,正式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据了解,目录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领域8个产业(相关服务业单独列出)、40个重点方向下的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以下为资源再生利用 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资源再生利用
再生金属。包括易拉罐有效组分分离及去除表面涂层,废铅蓄电池铅膏脱硫资源化利用,失效钴镍材料循环利用、4000马力以上废钢破碎成套装备等技术装备,从废旧机电、电线电缆、易拉罐等产品中规模化回收利用再生金属。 废橡胶、废塑料无害化再生利用。包括废轮胎常温粉碎及常压连续再生橡胶技术和成套设备、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处理成套设备、废轮胎胶粉改性沥青成套装备、废轮胎整胎切块破碎机、废旧轮胎分解制油和炭黑装置,纸塑铝分离、橡塑分离及合成、深层清洗、再生造粒、无机改性聚合物再生循环利用及其装置。 废旧机电产品无害化再生利用。包括废旧机电产品分拣、拆解、高附加值利用的无害化处理装备,含铜、重金属废弃电子产品及污泥(渣)的回收提纯成套装备、废旧家电和废印刷电路板高效率分离多种物料,熔点不同、相容性差的多种塑料混杂物直接综合利用装置。
报废汽车拆解和再生利用。包括真空吸油机、防爆抽油机、漏斗式废油回收机等废液收集装置以及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报废汽车自动化拆解设备、安全气囊引爆装置,高压热水清洁机、自动清洗机等回用零配件清洁设备,报废汽车贵金属再生利用技术及装备,车身破碎和材料分选成套技术及装备,油水分离环保设施。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及装备。
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包括余能检测、拆解、梯级利用和无害化再生利用等技术装备。
废旧太阳能设备再生利用。包括废旧太阳能电池极、硅片回收利用,单晶硅棒边角料、硅片切割废砂浆的回收利用设备。 废旧纺织品无害化再生用。包括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设备。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包括废矿物油过滤与分离设备、减压蒸馏设备以及溶剂精制、加氢精制设备。
废弃生物质再生利用。包括秸秆、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废塑料等废弃材料制成木塑、生物质聚氨酯泡沫材料,发泡技术、纤维素和木质素的液化技术装置。秸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园林绿化垃圾、城市粪便等废弃生物质材料制成纤维乙醇或成型燃料,节能节水型城市粪便收集输送装置。提高国产转化酶的性能并降低转化成本、制备成型燃料的原料配比、制备专用设备和使用成型燃料及木炭的小型锅炉专用燃烧设备、二氧化碳生物转化清洁能源装备、废油再生基础油成套装备、低能耗熔融气化裂解成套装备、生物质型煤锅炉、农林残余物耦合煤电高效发电装置。
非常规水源利用
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等高用水行业废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装置。矿井水利用和净化装置,苦咸水综合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与回渗技术与装置。大型膜法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等关键部件和热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热膜耦合海水淡化装备,利用电厂余热以及核能、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装备。浓盐水综合利用及浓缩洁净零排放装备。
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还田、林区三剩物、代木代塑、制作生物培养基、炭化生物质燃料、聚氨酯泡沫材料等,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畜禽养殖及加工废弃物资源化,水产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发酵制饲料、沼气/生物质天然气、高效有机肥等装置。
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循环经济(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投资与风险评估、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环境安全评估与调查等,循环经济项目资源产出率评价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咨询与效益评价、产品认证评估服务、循环经济资源交易及鉴证服务等。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产经营规模
(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九)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四、资源回收利用
(十)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十一)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要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
五、工艺、装备及能耗
(十二)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
(十三)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十五)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十六)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属于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环境保护
(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八)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水处理装置或委托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鼓励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厂区内管网建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放应当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十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渣贮存设施,废渣自行处理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渣委托处理的,受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废物处理的经营资质和能力,鼓励废渣循环利用。
(二十二)对于废矿物油处置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二十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数据完整,并且具有鉴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的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相关产品主要指标执行。
(二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与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十六)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安全生产
(二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十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二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三十一)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三十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九、监督管理
(三十三)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十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规范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十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十、附则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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